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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难以执行的深层原因分析
作者:国迅私人侦探公司 发布时间:2009-8-28

 财产执行难一直是一个比较辣手的问题,在整个财产执行的过程有着各种各样问题在阻碍着整个案件的进行,而面对这种问题应如何解决?是什么在阻碍着案件的执行呢?

 财产难以执行的成因分析

    财产刑作为附加刑,在我国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,其刑罚的目的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继续实施犯罪的资本,从客观上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,私人财产增多,财产刑在整个刑罚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。为此,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,特别是罚金刑,旧刑法典只有20个条文规定了罚金,而新刑法共有147个条文规定了罚金。足见财产刑如今在我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。

    从以上不难看出,对于财产刑,我国的刑事立法已有明确规定。但是在司法实践中,刑事生效裁判书中对罪犯判处的罚金,没收财产难以执行,造成财产刑空判的现象大量存在,严重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,更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钻了空子,起不到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予以制裁的作用。笔者通过对基层法院财产刑执行情况调查,认为造成财产刑空判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:

    1、没有建立健全财产刑的移送制度和立案制度。在移送执行的环节上,由于众多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财产刑的缴纳期限,致使判决书生效后,财产刑何时移送执行不能确定,造成在实践操作上做法不一,严重影响财产刑的执行。另一方面,由于立案制度不完善,对于罪犯何时释放,罪犯减刑、假释不甚清楚,给罚金刑的执行造成了极大的困难,甚至出现罪犯服刑出狱多年后,罚金仍未执行。这样,不但达不到我国刑法设立财产刑的目的,而且还严重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,影响到国家的司法权威。

    2、在侦查阶段没有及时调查确定被告人的财产状况,致使被告人或被告人亲属有充裕的时间转移、隐匿被告人财产,造成法院判决生效后财产刑难以执行。

    3、侦查阶段没有及时对被告人的财产采取查封、扣押等措施,造成被告人财产流失,导致判决财产刑后被告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尴尬局面。

    4、被告人犯罪时,确实没有个人财产,根本没有能力按期交纳罚金,致使罚金刑根本无法执行。

    5、被告人的财产与其亲属财产难以分清。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“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”但在司法实践中,由于被告人的财产往往与其亲属财产混在一起,特别是被告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时,对于哪些财产是被告人所有,哪些财产属其父母所有,一时是很难确定的。在无法确定被告人财产时,执行是很困难的,更谈不上采取执行强制措施。

    6、被告人是否交纳罚金,并不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,即被告人积极交纳罚金并不能减少自由刑,不交纳罚金也不会多加自由刑,除非被证明犯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,才能进行处罚,故在这种情形下,被告人一般都不会主动交纳罚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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